政協(xié)副秘書長殺妻
2004年8月27日中午11時55分,被告人原瀘州市政協(xié)副秘書長的胡某的妻子駱某的尸體在樓梯間內被清潔工發(fā)現(xiàn)。經鑒定,駱某死亡原因系被他人所致機械性窒息而亡,且證實胡家大門掛鎖無技術開鎖痕跡和選配鑰匙開鎖痕跡,排除他人私自使用選配鑰匙開大門進入的可能。另外,在胡某臥室床墊絮上發(fā)現(xiàn)可疑血跡,雙人枕套正面有擦拭可疑血跡,枕套背面南端向北處也有2處可疑血跡。經鑒定,均系死者駱某所留。
2005年8月27日,警方對胡某體檢時發(fā)現(xiàn)胡全身共有40余處傷痕,多處為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右手背側青紫腫脹。經鑒定,胡某面部、頸部、身體部位的損傷符合指甲抓傷形成的特點,右手損傷特征符合右手呈握拳狀多次擊打表面光滑、質地柔軟物體(如人體等)造成,并從胡某手指甲中提取到駱某的血跡。另外,胡家財產133萬余元中,其中57萬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2005年8月31日,胡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拘,同年9月10日逮捕。
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瀘州市檢察院遂以故意殺人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將被告人胡某公訴至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11月7日,瀘州市中院在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辯稱,晚飯后自己一直在家看電視直至凌晨5時,妻子一夜未歸,自己并沒有殺死妻子。2005年11月17日,瀘州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并上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3月26日,四川省高院審理后認為,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胡某犯故意殺人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瀘州中院一審判決,發(fā)回瀘州中院重新審理。
2007年11月21日,瀘州中院重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胡某犯故意殺人罪,除涉及胡的DNA鑒定外,其他證據均屬間接證據,且證據之間不能形成鎖鏈,認定胡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殺人罪名不能成立。但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擁有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距巨大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因此,瀘州中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對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57萬余元差額部分財產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