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市首起盜竊車牌案
25歲的亞某伙同馬某在2008年12月6日至8日先后盜走露天停放的12輛車的車牌,并在這些車輛的擋風玻璃上留下索要贖金的字條。案發(fā)后,亞某和馬某二人共獲利500余元。今年6月10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檢察院以亞某和馬某犯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盜竊國家機關證件怎么處罰
經(jīng)審理,亞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雖以盜竊方式進行,但其盜取的是車牌。車牌屬我國國家機關證件的一種,是經(jīng)國家機關批準、核發(fā)的特殊物品,其價值難以量化。亞某和馬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車牌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顒樱湫袨橐褬嫵杀I竊國家機關證件罪。按照我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犯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院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分別對亞某和馬某作出有期徒刑八個月的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