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配行工作人員盜竊輪胎后自首
2007年,肖某曾因盜竊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5日,2010年8月至10月間,肖某在徐州市銅山區(qū)銅山鎮(zhèn)藺某經營的輪胎汽配行工作期間,趁保管人員不備,多次將汽配行內的輪胎、機油、電瓶等物盜走,并陸續(xù)銷售至徐州市泉山區(qū)兩家輪胎店。肖某共竊得不同型號的米其林輪胎共25條、金嘉護機油1桶、道達爾齒輪油1桶、瓦爾塔電瓶1塊,合計價值一萬七千余元。
2010年11月17日,肖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另查明,被盜的25條輪胎其中的22條輪胎已發(fā)還被害人,被告人肖某取得了被害人藺某的諒解。
肖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公訴至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盜竊罪自首怎么判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肖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所盜財物已基本追回,且得到被害人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肖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
2011年5月17日,法院判決被告人肖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