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出于人情幫助同事偷盜被抓
2002年7月14日,想到河南省南陽防爆集團有限公司鑄造分廠偷點廢鐵賣錢的被告人張某,找到了該廠門衛(wèi)孫某,希望孫某能提供方便。當日下午,第一門崗值班的孫某給第二道門崗值班的徐某打好了招呼,張某等人駕駛一廂式貨車順利地進入了該鑄造廠。張某在廠內盜竊了總價值為46390元的鋁質“大圓芯盒”44件,并用廢鐵遮蓋。出廠門時,徐某簡單查看以為是廢鐵便將張某的車輛放行。徐某買了孫某一個人情,孫某給了徐某200元作為酬謝。
事后,張某、孫某被警方抓獲并被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2010年10月11日,在外逃匿的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明知張某等人實施盜竊犯罪而為之提供幫助,其行為屬于盜竊罪的共同犯罪,是幫助犯。公訴機關指控徐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徐某涉案數額46390元,屬于數額巨大,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徐某在共同犯罪中受孫某所請為張某等人盜竊財物提供幫助,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另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徐某在犯罪過程中被告知是偷廢鐵,不知是偷模具,主觀惡性小,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2011年5月23日,宛城區(q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