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能從輕處罰嗎
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在網絡上認識了某瓊,兩人在交往的過程中,徐某以其編造的假名及偽造的假名相關身份證件,謊稱自己是單身北京人,而且是留學歸國的碩士,現(xiàn)就職于四川省成都市某集團房地產公司,年薪幾十萬元,見某瓊對其頓生好感,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2011年4月,徐某要求某瓊拿錢買車,某瓊便于2011年4月25日、26日交給被告人徐某人民幣5.3萬元及一張存有2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2011年4月29日,徐某花去某瓊的6。88萬元錢購得雪佛蘭轎車一輛,并登記在自己名下。2011年6月,徐某見其假身份要暴露,遂斷絕了與某瓊的聯(lián)系后駕車逃逸。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6。8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還所騙取的贓物,可酌定從輕處罰。
最后,奉節(jié)法院一審判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