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的認定標準
尚某系一無業(yè)游民,2012年3月某日,尚某流竄至湖北省隨縣某鎮(zhèn),見一些人因為無法辦理低保發(fā)愁,遂聲稱自己是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下鄉(xiāng)探訪五保和低保到位情況,并謊稱其能幫忙辦理保險為由,騙取諶某150元。幾天后,尚某又以相同的手段騙取李某現(xiàn)金500元。2012年4月,尚某再一次用相同手段騙取劉某錢卻遭劉某拒絕,尚某上前搶奪劉某的現(xiàn)金時遭到劉某反抗,尚某用鋤頭將劉某頭部打成重傷。
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并致人重傷,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尚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他人財物,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管理活動,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還構成了招搖撞騙罪。
最后,隨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尚某犯招搖撞騙罪和搶劫罪,判處尚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