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現(xiàn)年41歲的被告人鄢某(湖北天門人)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間,利用學(xué)歷較低,年齡在20-35歲之間喜歡上網(wǎng),沒有工作或沒有好的工作條件的年輕人,急于找工作或換工作的心里,組織其兒子李某某在網(wǎng)上發(fā)布大酒店、大企業(yè)、大KTV待遇優(yōu)厚的虛假招聘信息,誘使被害人上當受騙。等到被害人“上鉤”后,鄢某通過電話與被害人溝通,以服裝費、保密費、押金等誘使被害人向指定銀行卡內(nèi)匯款,被害人匯款后,鄢某再通知丈夫李某去銀行轉(zhuǎn)走卡內(nèi)的錢。三人利用上述方式共計撥打7000余次詐騙電話,騙得22名被害人人民幣共計3.1萬余元。
2012年9月20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鄢某一家三口犯詐騙罪,判處鄢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鄢某丈夫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3萬元;鄢某之子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