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籍主犯制售冰毒
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法國籍陳某、謝某伙同鐘某(另案處理)出資并糾集他人先后在廣東惠州、中山、番禺以及河南等地租房并購買原料、設備制造販賣冰毒。據(jù)悉,鐘某等人由團伙成員李某運到廣州交給受鐘某等指定的接收人,并運至廣州番禺的別墅內(nèi)存放,后由陳某、謝某、鐘某等人聯(lián)系買家并指派手下安排交接冰毒。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查獲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體3984.141千克。
外國人在中國販毒怎么處罰
2010年8月7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法國籍陳某、謝某伙同鐘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選擇罪名,只要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之一的,即以該行為確定罪名。一審以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謝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