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后伙同弟弟盜竊高鐵工地財物
被告人高某1曾因盜竊罪被判刑七年。出獄后不久,于2009年10月至12月間,被告人高某1再次伙同弟弟被告人高某2盜竊中鐵十五局集團六公司京滬高鐵四標段十一項目部磨盤張制梁場處的螺紋鋼、靜載試驗拉桿等財物。經(jīng)查,被告人高某1參與盜竊財物價值13000余元,被告人高某2參與盜竊財物價值14000余元。
盜竊罪怎么判刑
安徽省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某1、高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高某1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兩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高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被告人高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