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出售假幣為由詐騙他人財物被抓,詐騙罪如何處罰
2010年9月下旬,被害人袁某欲購買假幣,聯(lián)系被告人陸某。2010年9月28日,兩人在龍門賓館門口交易,袁某給陸某5000元現(xiàn)金,陸某出示了百元假幣一張,拿到袁某的錢后稱,等一會兒有人會把假幣親自送過來,陸某便離開現(xiàn)場。袁某等了很久,不見人來,便打電話說要增加假幣的數(shù)量。陸某再次出現(xiàn),帶著一袋子廢紙,不明情況的袁某在談判過程中反悔了,想要回5000元,遭到陸某的拒絕。袁某便報了警,陸某被當場抓獲。
陸某在庭審構(gòu)成中謊稱自己是受人之托購買假幣,但是口供漏洞百出,最終交代事實。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出售假幣為誘餌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
2011年4月29日上午,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