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午夜搶劫女青年被抓
2010年12月31日23時許,被告人大學生王某在麥當勞做完兼職后回家途中,撿到了一條布帶并在手中把玩。途中,王某見到女青年姜某獨自一人后,便頓生搶劫之心。在尾隨姜某到了一個僻靜的巷子后,王某便迅速沖了上去并用布帶在姜某肩頸部猛壓,隨后用腳絆倒了姜某,將姜某的挎包搶走。包里僅有1.6元現金、公交卡、銀行卡及身份證。丟包的姜某大聲呼喊,逃跑的王某被熱心的群眾抓獲。
搶劫罪如何認定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此案關鍵一點是王某在奪取財物時,是否使用了暴力。搶劫和搶奪主要目的是獲取財物,只是手段不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是趁人不備奪取財物的行為,一般不與被害人身體直接接觸。而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只侵犯了財產權利;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綜上,該案定性為搶劫。鑒于其庭審中自愿認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濱湖區(qū)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決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