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住旅館遭拒接連敲詐
飲酒后的黃某、黎某兩人于2010年6月25日凌晨,到廣西百色市右江區(qū)一旅館要求住宿,因沒帶身份證遭老板拒絕。過了不久,兩人返回旅館再次要求住店遭拒后,兩人便敲詐了旅館老板100元錢“保護費”和一包香煙。2010年6月27日凌晨,兩人再度來旅館,要求老板每月給付兩人一千元保護費,老板遂報案。黎某和黃某先后落網。
敲詐勒索罪如何定罪量刑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黎某、黃某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實施2010年6月27日該起敲詐勒索案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共同作案中,作用基本相當,均是本案的主犯,但黃某的作用相對較小,在量刑時予以體現(xiàn)。又黃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黎某當庭認罪,且其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黃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黃某、黎某有期徒刑10個月和7個月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