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幫助辦理進京戶口為由實施詐騙
2010年5月至12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項某、孫某以幫助劉某的朋友辦理外地戶口進京手續(xù)為由,先后騙取劉某人民幣46。5萬元,而被告人孫某在明知項某實施詐騙的情況下,仍讓兒子冒充警察騙取劉某信任。201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項某以幫助段先生等人低價購買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淘汰警車為由騙取段先生人民幣近5萬元。2010年12月15日,劉某及朋友將被告人項某、孫某扭送至公安機關。案發(fā)后,被告人項某和孫某的親屬共同退賠劉某人民幣46。5萬元。
檢察機關遂以詐騙罪將被告人項某、孫某公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庭審中,被告人項某辯稱自己并沒有在北京公安局當副局長的戰(zhàn)友,只是為騙取段先生的信任才編造的,自己并沒有能力幫助劉某的朋友辦理外地戶口進京手續(xù)。
詐騙罪如何量刑
海淀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項某、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項某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孫某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項某曾因詐騙罪兩次被刑事處罰,出獄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實施詐騙犯罪,表明其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大,應對其酌予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項某對其詐騙被害人劉某的罪行能夠如實供述,且該起罪行所涉贓款已退賠,故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屬于初犯,案發(fā)后在親屬協(xié)助下退賠了全部贓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故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因此,海淀區(qū)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項某有期徒刑11年,罰金人民幣1。1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