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實施搶劫未得逞被刺傷
被告人鐘某伙同另外兩人于2010年1月25日晚,商量搶劫在公園里坐著聊天的龐某和羅某,預謀用搶來的錢買煙。三人在實施搶劫時,龐某站起來欲跑開,遭到三人控制,龐某拼命反抗并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刺傷鐘某和其一名同伙,并隨后報案。2011年10月,鐘某歸案,其他兩名同伙已被判刑。
主動投案的如何處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使用暴力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鐘某積極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鐘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鐘某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屬搶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2012年1月9日,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