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售樓小姐被抓
2010年6月29日15時許,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史某、宋某二人以購房為名進入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樣板房內,后持仿真手槍、匕首對售樓小姐楊某進行威脅,并強迫其服藥并謊稱毒藥,楊某在反抗之時被二人弄成輕微傷。后二人欲將楊某帶走對其實施搶劫時被保安抓獲,其攜帶的作案工作被公安機關起獲。
檢察機關遂以搶劫罪將被告人史某、宋某公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搶劫未遂如何處罰
朝陽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史某、宋某無視國法,為牟取私利,采用暴力手段欲強行劫取他人錢物,二人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懲處。史某、宋某實施搶劫犯罪時因個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犯罪既遂從輕處罰。鑒于史某當庭自愿認罪,宋某雖不承認其犯搶劫罪,但承認主要犯罪事實,故對二人所犯罪行酌予從輕處罰。
因此,朝陽區(qū)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罰金7000元;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6000元。同時判處被告人史某、宋某共同賠償楊某經濟損失7432。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