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戲買賣藥材獲信任詐騙錢財
2010年1月14日,張某在在地處偏僻的小商店假扮藥材出售商,金某扮演收購商,并在商店店主面前進行“胎盤”交易。而后張某將少量“胎盤”賣予商店主人,商店主再賣給金某,以使得商店主相信倒賣“胎盤”能夠獲得巨額差價。而后李某再向商店主出售大量假“胎盤”,騙取錢款。截止2010年5月,張某、李某實施詐騙三起,共詐騙人民幣145000元,被告人金某實施詐騙二起,共詐騙人民幣135000元。
張某、李某、金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至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
詐騙罪如何量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金某無視國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均構(gòu)成詐騙罪。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金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七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同時判處三被告人將詐騙錢款退賠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