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間工人盜竊鉛塊10余次
2011年6月至10月期間,合肥鍛壓集團蚌埠壓力機制造有限公司機械車間工人楊某,利用職務(wù)便利,先后十余次盜竊該車間小鉛塊,下班后再帶出公司,并以每斤3。5元或者4元的價格銷贓牟利。其中,2011年7月至8月,楊某先后盜竊小鉛塊出公司五次,以每斤4元的價格銷贓至某廢品收購站,共計48斤;2011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楊某又盜竊小鉛塊出公司七八次,共計40余斤,以每斤3。5元的價格銷贓給流動收廢品的人;2011年10月份,楊某數(shù)次從公司機械車間盜竊少量小鉛塊藏于自己的工具箱內(nèi),后將盜竊的小鉛塊帶出公司藏于家中,并以每斤4元的價格銷贓給廢品收購站,共計9斤。
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盜竊罪如何認定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盜竊所屬單位的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據(jù)此,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