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能進電力公司騙朋友錢財
從2008年開始,張某對身邊的朋友謊稱自己在電力公司上班,能夠幫人進入電力公司工作。張某以進入電力公司工作需要資金活動為由,向被騙者索取錢財。不到兩年時間內(nèi),張某共騙了27個人,詐騙金額達200多萬元。為了掩飾自己的騙局,張某與被騙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發(fā)給被騙者工作證和工作服,但是因為經(jīng)過特殊途徑進入電力公司,暫時不能進入公司工作,工資照發(fā)。張某像模像樣的發(fā)起了每月3000元錢的公司。
但是,由于長期不能進入公司上班,眾人有些懷疑,此時張某又謊稱自己亦是受害者,自己是通過他人辦理工作的事宜。因無法繼續(xù)隱瞞,張某將被騙的朋友集結(jié)起來,向朋友道歉,警察趕到后,張某在民警帶領(lǐng)下投案。
詐騙罪的量刑標(biāo)準(zhǔn)
張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至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7月13號,二中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