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快遞包裹偷拿貨物
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中鐵快運天津站營業(yè)部委外臨時裝卸工陳某1、陳某2、劉某、韓某伙同他人,在鐵路站臺裝卸貨物時割破包裹取出部分衣物占為己有再將包裹破口封好。四名被告人以同樣手段共盜取了價值21176元的貨物。辯護人稱,被告應屬職務侵占罪。
盜竊罪怎么判刑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人的身份都是中鐵快運天津營業(yè)部委外裝卸隊的臨時裝卸工,其單位出具的證明及各被告人的供述均證實其工作職責就是裝卸行李包裹,看管貨物另有專人負責,幾人沒看管貨物的職責,各被告人不具備職務侵占罪的特定的主體身份;同時被告人是在裝卸貨物的過程中,趁看管貨物的人不在或不備之機實施盜竊,被告人盜竊行為所利用的僅是工作之便,不是職務便利。
綜上各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故對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巨大的鐵路運輸物資,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法院判決,以盜竊罪分別判處陳某1、陳某2、劉某、韓某3年3個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