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取超市煙酒并轉賣
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蒲斌組織鄧光、陳鵬、相涵、陳友權、滕德清、袁青樹、田勇強等7人組成盜竊團伙,并流竄于南充市及所轄各縣城以及資陽市安岳縣、渠縣等地范圍內(nèi)。期間盜竊超市香煙20余次,共盜取香煙400多條、白酒200多瓶,涉案金額達20萬元。后將所盜財物出賣給被告人謝奎犯、任思清、袁明泉3人。四川省西充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蒲斌、鄧光、陳鵬、相涵、陳友權、滕德清、袁青樹、田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且流竄于南充市及所轄各縣城以及資陽市安岳縣、渠縣等地多次盜竊作案,社會危害嚴重,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謝奎犯、任思清、袁明泉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購,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009年5月22日,法院判決被告人蒲斌、鄧光、陳鵬、相涵、陳友權、滕德清、袁青樹、田勇強8人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和罰金;判決被告人謝奎犯、任思清、袁明泉構成掩飾隱瞞犯罪,判處緩刑和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