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沒錢花暴力搶劫錢財,搶劫罪如何認定處罰
被告人李某伙同同案犯文某和陳某(已獲刑),三人于2009年3月5日午夜聚在湖南省澧縣某網(wǎng)吧內(nèi),因無錢花銷,心情苦悶,便密謀從在網(wǎng)吧內(nèi)上網(wǎng)的被害人張某身上訛錢。三人通過商議后,于次日凌晨,故意制造李某與張某的碰撞,然后借口被撞讓張某請客和交1500元錢消災,因張某未答應,三人又用暴力手段強行將張某挾持到深巷中,持刀威脅,搶劫了張某身上的1500元現(xiàn)金。
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其他同伙采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搶劫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間不思悔改,繼續(xù)違法犯罪,危害社會,應依法撤銷其緩刑。
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