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件騙領拆遷補償款
自2005年4月開始,北京建鳴園拆遷服務有限公司經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朝陽分中心委托負責拆遷朝陽區(qū)某三個村的房屋拆遷,王某的一間自建房屬于拆遷范圍,按相關規(guī)定王某應獲得91000元拆遷補償款。被告人于某某知道情況后,偽造了王某的身份證和王某委托自己領款的授權委托書,騙領了王某的全部拆遷補償款。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虛構事實騙取錢財,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鑒于其當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于某有期徒刑5年,罰金5000元并被責令退賠經濟損失91000元,發(fā)還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朝陽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