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巨款后殺人滅口
朱某,陜西省赫赫有名的煤商,做過老師,搞過科研,如今從商。2003年朱某在延安市子長縣拍得了南家咀煤礦開采權(quán)(前身是國有礦),該煤礦潛力巨大,煤炭行業(yè)也越來越有利可圖,到了2008年,該礦價值30個億,朱某當(dāng)之無愧成了億萬富豪。由于煤礦需要保證安全,有足夠的生產(chǎn)能力和環(huán)境保障,朱某開始尋找投資人,同事到處借款。陜西省子長縣原政協(xié)委員郭某某經(jīng)人介紹,借給朱某500萬,并利用自己的職位,給朱某找到天津某公司做煤礦的投資方。
雙方簽約時,天津某公司的老總因事耽擱不能前往,郭某某便帶著秦州公司的公章前來簽合約,稱秦州公司是天津某公司的子公司。合約約定:秦州公司出資1億元入股,雙方各占股份50%,合同對外稱3億元,對內(nèi)實際執(zhí)行2億元,因此秦州公司實際出資1億元即可,差價6500萬,郭某某給朱某寫了個收據(jù)稱“郭某某將解決6500萬元”。
朱某當(dāng)時沒有細(xì)究原因,簽約后第二天咨詢到秦州公司非天津某公司的子公司,只是郭某某的私人公司,該公司也沒有實際能力可以做投資方,朱某覺得自己被騙了,欲解除合約,可郭某某權(quán)利和勢力在,不好翻臉。朱某對郭某某開始視而不見,郭某某得知朱某欲解除合同很是不滿,私下任命白某為礦長,并要求白某尋找朱某。朱某在去西安的途中,偶遇延安市政府副秘書長、信訪局長王某,對其說明情況后,想請王某做郭某某的工作。王某電話郭某某,郭某某帶數(shù)十人準(zhǔn)備綁架朱某,不料到了王某住的酒店,并未看到朱某,于是和王某談起此事,還聲稱要是朱某不合作就干掉他。王某見此商機確實有利可圖,承諾再找朱某談一下。王某的施壓,郭某某的威脅,朱某無奈之下達成了這樣的解除合約協(xié)議:朱某賠償郭某某3000萬元以及郭某某為礦花費的50萬元。
王某從中得到跑腿費200萬元。雖然解約后郭某某獲得了一部分賠償,但是與合作相比損失太大,郭某某氣憤難當(dāng),花180萬元雇人追殺朱某。2008年6月14日晚,殺手白某某、赫某按郭某某的指示,守候在陜西省咸陽市溫泉小區(qū)大門口,焦急的等待著朱某的歸來。6月15日凌晨,朱某開著寶馬進了小區(qū),剛關(guān)上車門,只聽得有人就喊了一聲“老朱?”,朱某回頭望了一下,就這一望,白某某、赫某確定了這就是他們守了一夜要等的人,赫某手持刀子沖上前去,照朱某腹部連刺數(shù)下,隨即兩人逃離現(xiàn)場。
勒索并殺死他人怎么處罰
2010年5月21日,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陜西省子長縣原政協(xié)委員郭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白某、赫某一同被判處死刑;被告人白某某獲刑十一年。同時,延安市政府原副秘書長王某,因敲詐勒索獲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