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盜摩托車后銷售贓物
2009年6月16日至7月22日,程某、廖某、蔡某、陳某伙同他人于深夜在重慶四個地區(qū)盜竊了價值16萬元的摩托車33輛,該贓物由鄢某、曾某等人運至主城區(qū)以低價銷售給王某、周某等人,再銷往外地。2009年7月22日、23日,八人被抓獲。廖某涉案16萬元,蔡某10萬元,陳某8萬元,鄢某1元,曾某1萬元,周某2萬元,王某9萬元。
共同盜竊應(yīng)該如何判刑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程某、廖某、蔡某、陳某、鄢某、曾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其中,程某、廖某、蔡某、陳某數(shù)額特別巨大,鄢某、曾某數(shù)額巨大。王某、周某明知是贓物而予以收購,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院判決,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50000元;廖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蔡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0000元;鄢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曾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周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