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盜竊汽車并打傷他人
2008年9月5日,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陳某在北京市豐臺區(qū)麗澤橋某汽車修理廠內用偷配的汽車鑰匙,將王先生托其保管在其修理廠內的一輛價值28萬元的林肯牌轎車盜走,后以人民幣18萬元的價格抵押給他人。2009年11月8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在北京市豐臺區(qū)某火鍋店內酒后因結賬問題與店內服務員李女士發(fā)生爭執(zhí),并對其大打出手,導致李女士鼻骨粉碎性骨折、鼻部軟組織損傷。經鑒定,陳女士傷勢為輕傷,飯店內價值人民幣82元的部分物品也被其砸壞。2009年11月8日,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遂以盜竊罪和尋釁滋事罪將被告人陳某公訴至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庭審中,被告人陳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并賠償了被害人李女士因該案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000元。電腦對指控其犯盜竊罪的事實,陳某辯稱王先生已同意自己將林肯轎車租給他人且自己每月支付王先生租金1萬元,故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陳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某沒有非法占有王先生機動車的目的,陳某負責保管并租賃王先生涉案的機動車,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陳某沒有故意鬧事,隨意毆打他人的主觀目的,其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故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數(shù)罪并罰時如何量刑
豐臺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尋釁滋事罪。陳某提出王先生同意他將林肯轎車租給他人,并且自己每月支付王先生租金的意見,沒有證據(jù)支持,故對其辯解及辯護人的該項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陳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李女士的經濟損失,故本院對其所犯尋釁滋事罪酌情從輕處罰。
因此,豐臺區(qū)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尋釁滋事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