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出獄后收購重點保護植物被抓
1993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販賣毒品于被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2008年7月30日因王某某表現(xiàn)良好減刑釋放。2009年7月份,王某某為謀取利益,答應在本地幫助蔣某某(另案處理)收購國家二級保護植物野生香樟。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引導下,蔣某某相中了5株香樟,并支付定金3000元,于是王某某先以6900元的價格收購了5株香樟,再以26,000元賣給蔣某某,但蔣某某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在入口驗貨后付款,在雙方就是否付款事項發(fā)生爭議時王某某某被抓獲。
累犯的應當從重處罰嗎
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林業(yè)部門批準,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野生香樟5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本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2010年9月21日,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