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介紹對象行詐騙
2000年9月至11月,倪某伙同郝某、封某、王某、高某(均另行處理)等人在河北省懷來縣、北京延慶縣康莊鎮(zhèn)等地,以給他人介紹對象為名,騙取他人錢財。短短數(shù)月,作案三期,共騙取他人現(xiàn)金11950余元。
倪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至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
詐騙罪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編造虛假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當予以處罰。在三次共同詐騙過程中,被告人倪某均參與預謀,并與各同案犯積極配合,以給各被害人介紹對象為名行騙婚之實,其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與其他同案犯基本相當,故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倪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倪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