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團伙犯罪被審
1998年以來,被告人王某、吳某1以“小不點”茶樓、“香格里拉”茶館為據點,糾集了大量的社會現實人員,組成了一個以王某、吳某1為首的黑社會性質團伙,該團伙人數眾多、層次分明,為聚斂錢財和擴大影響,團伙成員多次采用暴力、恐嚇、威脅等手段大肆實施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販賣毒品,非法制造、持有槍支、子彈,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期間聚斂了上千萬的財產,其中相當一部分被用于該組織充當開設賭局的本金和放高利貸等的資金,用于致人傷害支付的賠償金、組織成員的工資等。期間,該團伙實施暴力犯罪致多人受傷,一人死亡。
法律上如何處罰涉黑行為
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吳某1組織、領導,被告人吳某2等人參加,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王某、吳某1的該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吳某2等人的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某、章某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楚某、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被告人吳某1、陳某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均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
2011年9月23日上午,湘潭市中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0項罪名,判決被告人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10萬元;以參與黑社會組織罪、故意傷害等5項罪名,判決被告人章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萬元;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項罪名,判處被告人吳某1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70萬元;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2等48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