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村民盜伐鄰村山場松木
村民陳某、胡某、李某、劉某1、劉某2,在2011年1月15日至1月30日間,先后四次到鄰村山場盜伐松木。2011年2月2日,正值除夕,趁家家戶戶都在忙著過年之際,一行人再次到山場盜伐松木,被當(dāng)場逮個正著。陳某等人共盜伐松樹192株,出材量18.2立方米,立木蓄積28立方米。銷贓后得款一萬三千余元。
盜伐林木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陳某、胡某等人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擅自砍伐集體所有的林木,其中,陳某、胡某二人盜伐的數(shù)量巨大,李某、劉某1、劉某2三人盜伐的數(shù)量較大,五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gòu)成盜伐林木罪,應(yīng)予處罰。鑒于五被告人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sh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shí),系自首,并積極退贓,在庭審中自愿認(rèn)罪,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對被告人陳某、胡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適用緩刑。
2011年9月20日,法院一審以盜伐林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胡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劉某1、劉某2單處罰金各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