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電纜團伙流竄作案受審
自2009年11月至今年6月25日,以李某某為首的盜竊電纜線團伙先后在30多個縣市累計作案29起,盜竊電纜線總價值達893239。20元。其中,2010年4月21日凌晨,李某某、莫某某、楊某某駕車至渝利高速齊躍山隧道和白羊塘服務區(qū)盜取電纜線715多米,2010年5月3日凌晨,三人又在滬渝高速利川互通處盜取電纜線1140多米,被盜電纜線共價值61265元。2010年5月30日,李某某、莫某某、楊某某、秦某某、萬某某駕車至渝利高速利川市汪營互通收費站處,盜取價值價值54351元的銅芯電纜線1845多米,后由彭某駕駛其貨車運至姜某某處銷贓,彭某分得贓款3000元。2011年8月22日上午,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7名被告人對所指控的犯事實供認不諱。
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楊某某、秦某某、黃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轉(zhuǎn)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光華、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