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幫會傷人致死
2010年初,以被告人林某森為首,劉某強、雷某東、溫某紅、馮某帥、嚴某鈺、謝某檉(均為未成年人)與駱某成(在逃)等廣東省樂昌市某中學在校學生為骨干,組成了自稱為“森高社”的非法組織。
2010年11月5日下午,在樂昌市某學校門口,被告人羅某平、駱某成等人毆打了學生石某。林某森、駱某成等人認為石某是“林仔”的人,并會對他們進行報復。6日下午14時許,在林某森家中,林某森、劉某強、駱某成等人召集了包括雷某東、溫某紅、馮某帥、嚴某鈺、謝某檉等“森高社”成員,準備毆打“林仔”的人,并在林某森帶領下在昌市河南街尋找“林仔”的人斗毆。
當日16時30分左右,在武江河堤林業(yè)局附近,林某森等人遇到陳某1、袁某、“汕頭”等人,雙方在樂昌市藍帝KTV門口斗毆,其中被害人柏某杰往市區(qū)方向逃跑時,被羅健平刺中右腹部倒地。2010年11月6日,柏某杰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作案后,羅健平在另一未成年被告人陳某2幫助下逃匿,后被抓獲歸案。
未成年犯罪應怎么處罰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羅某平、林某森、溫某紅、劉某強、雷某東、馮某帥、嚴某鈺、謝某檉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陳某2明知羅健平是犯罪嫌疑人仍然幫助其逃匿并提供隱藏處所,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過程中,羅某平系致死柏某杰的直接行為人,林某森系共同犯罪的組織者,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溫某紅、劉某強、雷某東、馮某帥、嚴某鈺、謝某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除羅某平外,其余各被告人犯罪時均未滿18周歲,應當減輕處罰。案發(fā)后,林某森、劉某強、雷某東、馮某帥、嚴某鈺、謝某檉均對被害人家屬作出了一定的經(jīng)濟賠償,其中,劉某強、雷某東、馮某帥、嚴某鈺、謝某檉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對各賠償了經(jīng)濟損失的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2011年6月21日,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羅健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林某森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溫某紅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劉某強、雷某東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被告人馮某帥、嚴某鈺、謝某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陳某2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各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408138.22元,且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