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團伙犯罪謀取暴利
2003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黃某糾集了牛某、王某等多名刑釋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組成了以黃某為首,被告人蔡某、牛某、王某、徐某、曾某為積極參與者,被告人陳某等人為參與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團伙。該團伙在人員上分層管理,有嚴格的組織紀律,長期通過開設賭場、放高利貸、強占干股、販賣毒品等謀取暴利,經(jīng)查共非法獲利10萬余元。該組織還在重慶市涪陵區(qū)、南岸區(qū)等地三次實施故意傷害犯罪,致一人死亡、四人輕傷,四次實施聚眾斗毆。該團伙長期作惡重慶市涪陵區(qū)一帶,給當?shù)厝罕姷娜松砑柏敭a(chǎn)安全造成了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恼=?jīng)濟、社會發(fā)展。
2011年5月30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黃某等18人涉黑案。
涉黑犯罪應怎么處罰
重慶五中法院以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非法買賣槍支罪、販賣毒品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八項罪名,決定對被告人黃某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11.5萬元,并對其限制減刑;該團伙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別被法院判處了死緩至兩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并分處數(shù)額不等的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