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人團伙瘋狂販賣兒童
自2007年12月,李某1、崔某某、羅某某、李某2等17人從云南紅河州元陽縣、云縣等地收買兒童賣網(wǎng)江蘇南京等地,至2009年6月短短一年半的時間,該團伙共拐賣兒童21名。李某1參與作案11起,拐賣兒童11名;崔某某參與作案6起,拐賣兒童7名;羅某某、李某2分別參與作案5起,拐賣兒童5名;李某3、王某某等其他參與作案者亦涉及1至4起。
拐賣兒童罪如何定罪量刑
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審理本案。
法院認為李某1、崔某某、羅某某、李某2等17名被告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收買、拐騙、接送、販賣嬰兒等行為,均已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李某1、崔某某實施收買、販賣兒童等犯罪行為,參與拐賣兒童的人數(shù)、次數(shù)多,在其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羅某某、李某2等人在云南積極收買嬰兒,聯(lián)系李某1、崔某某等人,親自或指使他人將嬰兒運送至南京、北京等地,在收買、運送嬰兒的共同犯罪中起較大作用,也應當認定為主犯。王某某、蘇效成共同從李某1處購買嬰兒后販賣給他人,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蘇效成僅開車接送,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以及認罪悔罪等表現(xiàn),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2010年9月21日,上海鐵路運輸中級作出判決,以拐賣兒童罪判處主犯李某1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5萬元;崔某某、羅某某、李某2等其他5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至14年不等,剝奪政治權(quán)利1年至3年,并處罰金;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均被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