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冒充領導實施詐騙
2009年3月2日,被告人袁某1得知邵陽市房產局要新建家屬樓以及辦公樓,遂伙同袁某2(在逃)預謀以邵陽市房產局黨委書記、局長劉某的名義進行詐騙的生財之道,并制作了劉某的假戶籍證明。20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左右,二人攜帶此戶籍證明去往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邵陽分公司新邵縣栗山營業(yè)部,將劉某使用的手機號碼辦理了掛失,并領取了該號碼的新卡。隨后以劉某的名義編造短信,以提供工作便利為由向邵陽市大漢集團董事長付某索要人民幣100萬元,但付某不予理睬。2009年5月下旬,袁某1又偽造了邵陽市所轄九縣縣委書記的戶籍證明,指使余某用假證明去邵陽市周邊的鄉(xiāng)鎮(zhèn)分別辦理了九張手機卡和郵政儲蓄卡。2009年6月6日,袁某1伙同莫某以綏寧縣委書記的名義分別向綏寧縣17名鄉(xiāng)鎮(zhèn)長、書記發(fā)送詐騙短信。2009年6月13日,袁某1再次伙同余某冒充新邵縣委書記,向新邵縣25名鄉(xiāng)鎮(zhèn)長、書記發(fā)送能在工作調動上提供幫助而借款3萬元的詐騙短信。各鄉(xiāng)鎮(zhèn)領導收到詐騙短信后立即向組織匯報,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詐騙罪共同犯罪如何判刑
湖南省綏寧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袁某1、莫某、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冒用黨政領導之名發(fā)送短信的手段,意圖騙取數額特別巨大的錢財,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三被告人詐騙錢財的目的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1提出犯意,偽造公安機關管理的戶籍資料,指使他人辦理領導個人手機卡和銀行卡,以發(fā)送短信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莫某、余某按袁某1的要求協(xié)助袁某1實施犯罪行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最終,綏寧縣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袁某1、莫某、余某有期徒刑2年半、1年、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