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飛車搶奪被抓,搶奪罪如何定罪量刑
被告人王某為河南省新野縣人。2008年7月30日上午10時左右,王某伙同信某、高某(均已判刑)密謀飛車搶奪財產(chǎn)。后由王某駕駛摩托車,搭載某、高某二人行至新野縣某村公路上,信某趁摩托車超過騎電動自行車的被害人翟某時,出其不意,拽下翟某的金項鏈和金耳墜,價值3576元。周圍群眾立即報警,三人在逃走過程中摩托車撞上路邊的大樹,均摔了下來,王某慌亂中起身駕駛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后潛逃到廣東打工,2010年6月13日被抓。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奪取公民財物,價值3576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奪罪,依法應(yīng)當受到懲罰。被告人王某在被抓獲歸案后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
2010年7月23日,法院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