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子三人以迷信為手段專騙老人
被告人譚某1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03年4月28日刑滿釋放。不思悔改的譚某1伙同被告人劉某、譚某2預謀以迷信方式詐騙老年人錢財。2007年5月,三人在馬路邊攔住被害人王某,通過老中醫(yī)算卦等方式騙取王某600元現(xiàn)金,三枚戒指。2007年7月27日,三人以同樣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郝某6000元現(xiàn)金,戒指一枚。
詐騙罪如何認定處罰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某1、劉某、譚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另外譚某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綜合三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夠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譚某1、劉某、譚某2有期徒刑一年到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