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少年結伙搶劫
15歲的被告人廖某在單親家庭中長大,跟隨母親生活。母親的無暇管教讓廖某認識了同齡的單親少年肖某、劉某、楊某、曾某及王某。2009年11月、12月間六人協(xié)商去搶錢,按照事先的分工,被告人廖某伙同肖某、劉某、楊某、曾某(均另案處理)于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竄至泰和縣澄江廣場采用暴力手段,搶得被害人學生周某現(xiàn)金300元;又于2009年12月6日上午在泰和縣電影院門口搶得鐘某現(xiàn)金30元及黃某郵政儲蓄卡一張,并逼黃說出卡的密碼,隨即取出現(xiàn)金200元。
2009年12月7日,被告人廖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未成年犯罪可以減輕處罰嗎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毆打、搜身等暴力手段強行劫取錢財,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該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客觀上與其家庭缺失及家庭教育不嚴有關,但主觀上與其本人好逸惡勞,結交不良朋友,法制觀念淡薄亦有關。鑒于被告人廖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案發(fā)后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2010年7月22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廖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