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伙同他人以買賣為由實施搶劫,搶劫罪怎么判刑
宮某是河南省靈寶縣人,今年剛滿17歲,一直與多名同鄉(xiāng)在河南省滎陽市打工。2008年12月,宮某了解到老鄉(xiāng)張某經(jīng)濟寬裕,欲購買一輛二手摩托車,遂生了歹意。宮某先后在鄭州聯(lián)系了兩名與自己同齡的無業(yè)人員安某和陳某(二人均已判刑),三人共同策劃搶劫,約定先由宮某引張某前來購買摩托車,安某、陳某伺機行事。此后,宮某便從朋友處借了一輛黑色摩托車多次與張某聯(lián)系,并最終約定于2008年12月27日晚20時許在滎陽市大海寺路東的一菜地附近看車。當二人在商談價錢期間,事先埋伏在此的安某、陳某突然沖出,要求二人交出身上的財物,并毆打二人,將張某的1430元現(xiàn)金、宮某的摩托車和諾基亞手機搶走,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
事發(fā)后,宮某假意安慰張某,表示自認倒霉。張某遂撥打了報警電話,公安機關(guān)立即派出警力向張某反映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追擊,后在滎密路口處將安某、陳某截獲。在之后的審訊中,二人如實供出了與宮某合伙搶劫的犯罪事實。2009年11月4,潛逃的宮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宮某有期徒刑7年,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