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徒攜帶設(shè)備賭博遭人搶劫
被害人周某、何某有一套電腦設(shè)備,在賭博時可以看到對方的牌。2009年7月,被告人全某1、蔣某(在逃)邀請與周某、何某等人帶著設(shè)備一起到賭場賭博,因被人發(fā)現(xiàn),全某1、反被勒索去25000元。8月13日,全某1、蔣某、周某、何某等人再次攜帶電腦設(shè)備去賭博時,蔣某等人脅迫周某、何某讓他們負擔損失各6萬元,之后從周某卡里取得25200元,之后全某1等人將周某、何某放走。事后,全某1分得3800元,全某2分文未得。案發(fā)后,全某1退賠了一萬元。
搶劫罪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全某1、全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全某1使用暴力和持刀威脅,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之一;全某2起了輔助作用,系從犯。鑒于全某1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能積極退贓,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全某2系從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全某1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全某2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一審判決后,全某1不服,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共同搶劫犯罪中,上訴人全某1在蔣某提出犯罪意圖時積極響應(yīng),并對被害人進行言語威脅,在得知被害人未籌到錢時,用床單勒其脖子,持刀威脅要砍掉其手指,且事后分得贓款3800元。全某1積極主動地實施了搶劫行為,起了主要作用,依法應(yīng)認定為主犯。全某1搶劫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yīng)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衡陽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