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姓名賒購拒付賬
2008年7月至12月間,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多次使用他人姓名,賒購多人布匹、包裝袋,共價值人民幣71萬余元。同時要求被害人黃師傅等人加工布料,但拒不支付加工費共計人民幣15萬余元。12底,李某關閉店鋪離京。
李某辯稱自己只是簽送貨單沿用堂弟的名字,因為之前二人合伙做過生意,并稱沒有虛構事實,更沒想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
詐騙罪如何處罰
北京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本案的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證實李某在取得他人的貨物或勞務后,為拒不支付貨款或勞務費而逃匿的事實,其行為應構成詐騙罪,故對其辯解本院不予采納。對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酌情予以采納。
北京豐臺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2年及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