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敲詐勒索者20年后自首
1990年11月2日晚上11時許,王立生伙同胡強、帥年政(均已判刑)、王用池(已死亡)殺豬刀威脅商店主人匡某,搶得香煙4包、現(xiàn)金人民幣30元。12月12日晚上9時許,王立生伙同胡強、帥年政、王用池持刀攔車搶劫,搶得大貨車王某現(xiàn)金200元。14日晚上8時許,王立生伙同胡強、帥年政、王用池等人,再次攜刀攔車搶劫。搶得司機李某100元,并將車上2袋木炭缷下車。還劫得貨主宋某10余元。12月27日至29日,王立生威脅胡某將5000元錢送到指定地點,如不送到,將燒其房屋、使其傾家蕩產。胡某發(fā)現(xiàn)恐嚇信后,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立生主動返回醴陵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自首能否從輕處罰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立生搶劫和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立生在兩罪的共同犯罪中,前犯系從犯,后犯系主犯。被告人王立生等在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時,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是自首。故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立生犯數(shù)罪,應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
2009年11月11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立生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