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法消災(zāi)實為盜竊
2009年6月,被告人譚太富等5名被告人預(yù)謀,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作法消災(zāi),實為盜竊財物作幌子。2009年6月9日,被告人譚太富等四名被告人,采取該手段,竊取了被害人張某現(xiàn)金39200元。2009年6月22日,五名被告人使用該手段盜走了被害人胡某現(xiàn)金53600元。
盜竊罪怎樣處罰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譚太富等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其中,被告人譚太富等四名被告人,在九江縣被害人胡某現(xiàn)金被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建旺參與作案一次,在案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
2009年11月19日,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譚太富等5名被告人均犯盜竊罪,被告人譚太富等四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姚建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