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信用卡還款收取傭金
2009年4月份,被告人劉志紅(26)在銀行辦理信用卡透支的8000元還款日期快到時,為避免不良記錄和利息,劉志紅找到靠替人還信用卡貸款獲好處費的崔某。由崔某幫其還8000元貸款,并支付給崔某200元好處費。拿著劉志紅的信用卡幫其還完款,崔某在幫劉志紅還完寬厚,又透支8000元。2009年5月,劉志紅在支付給崔某700元好處費后,崔某替其還8000元銀行信用卡貸款。然后,劉志紅將信用卡掛失將錢提走,并更換了手機號碼。致使崔某無法聯系他。。
詐騙罪如何處罰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志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被告人劉志紅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11月23日,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罪嫌疑人劉志紅犯詐騙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