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包工程不成傷人命
2009年7月,臨高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決定在高唐縣梁村鎮(zhèn)某村建設一個料場和建幾間工程用房。韓某1自己組建的工程隊想要承包該工程,但該村村委會因其要價過高沒有同意。2009年7月11日,韓某1與其弟韓某2、李某1、劉某再次與該村村委會進行協(xié)商時,與村主任李某2發(fā)生沖突,沖突導致李某2因顱腦損傷而死亡。知道打死人后,韓某1等人分別逃跑。后韓某1、李某1、韓某2先后投案自首,劉某亦被抓獲。
韓某1、韓某2、李某1、劉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訴至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法院審理認為,韓某1、韓某2、李某1、劉某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韓某1主動糾集他人參與故意傷害,韓某2主動糾集他人并積極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李某1、劉某積極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均系主犯,韓某1、韓某2、李某1系投案自首,四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
2010年9月30日,法院作出判決,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韓某1、韓某2、李某1、劉某有期徒刑八至十四年不等的刑期,并賠款被害人李某2親屬近十四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