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挾持婦女強迫賣淫被抓
2008年9月20日晚上20時左右,被告人肖某在陳某(在逃)的指使下,與另外四名同伙一同駕車,強行將路邊獨自行走的單身女孩吳某拉到車上,挾持至一住處,欲將吳某送至陳某的哥哥家經營的洗頭房里從事賣淫工作。在被拘禁過程中,吳某先后被肖某等人強奸。次日,在運送吳某去洗頭房的途中,吳某趁人不備將被挾持一事告知他人,經人報案后,吳某獲救。肖某隨之落網。
因涉嫌強奸和強迫賣淫兩項罪名,肖某被公訴至陜西省定邊縣人民法院。
強迫賣淫罪如何認定和處罰
陜西省定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違背婦女意志,以威脅手段,強行將被害人拉至車上,欲強迫被害人賣淫為其賺錢,其行為嚴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已構成強迫賣淫罪。同時被告人肖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嚴重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性,其行為又構成強奸罪,應予數罪并罰。但鑒于被告人肖某在強迫他人賣淫時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得逞,屬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
據此,2010年9月8日,陜西省定邊縣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4年,以強迫賣淫罪(未遂)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00元,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