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開玩笑惱怒殺人被抓
1993年9月19日中午,被害人金某在河南省南召縣一煤礦做工期間,和一同打工的被告人王某開玩笑,將王某平日里工作間隙用來唱歌的排水管里撒上尿,致使毫不知情的王某在拿起排水管欲唱歌時出丑,且尿液撒到了身上和嘴上。為此,王某惱羞成怒,和金某發(fā)生沖突,在廝打中,王某用隨身攜帶的刀具刺向金某,致使金某受傷身亡。王某則畏罪潛逃,直到16年后,2009年12月,被抓獲歸案。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因事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并引起廝打,廝打中故意持刀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致死)。但本案的發(fā)生因由被害人金某在王某唱歌的排水管里撒尿,尿液灑到王某的身上和嘴里而引起的,故被害人金某對事情的發(fā)生有一定的過錯。應(yīng)以故意傷害罪(致死)定罪量刑,造成被害人家屬損失應(yīng)予賠償。
最終,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判賠償受害人金某家屬各項損失46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