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堪家庭暴力買兇殺人
被告人陳某(女)因長期與丈夫潘某為家庭瑣事爭吵,并經(jīng)常被丈夫毆打,2009年11月,陳某起意殺潘某,通過被告人豆某,找到被告人殺手唐某殺害潘某,之后陳某先后預(yù)付潘某8萬元。2010年1月唐某在第一次刺殺潘某失敗后,找到曹某幫忙,第二次仍然未能成功。2月11日,唐某找到幫手曹某再次刺殺潘某,唐某先用木棍猛擊潘頭部,然后曹某用毒化物質(zhì)刺入潘某背部,將其毒死。之后唐某又向陳某索得人民幣2萬元,其中2000元給付了曹某。
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雇兇殺人,是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者和發(fā)起人,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論罪應(yīng)予嚴懲。鑒于陳某系因家庭矛盾而起意殺人等案件實際情況,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唐某曾數(shù)次因犯罪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為獲取不法經(jīng)濟利益自愿受雇殺人,還糾集曹某,一而再、再而三地連續(xù)作案,最后棍擊被害人頭部致其死亡,殺人犯意堅決。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要策劃和實施者,系本案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鑒于其犯罪主觀惡性程度極深、社會危害極其嚴重,依法應(yīng)予嚴懲。曹某系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豆某在介紹陳某雇用了唐某以后,沒有繼續(xù)參與犯罪活動,也未從中獲利,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2010年9月15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陳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唐某和曹某分別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前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后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四年;豆某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犯罪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