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團伙拐賣兒童四十余名
2007年9月至2009年2月間,李某某、吳某1、吳某2、謝某、王某1、蔡某某、王某2、陳某1等人相互勾結(jié)或分別結(jié)伙,在安溪等地農(nóng)村以每名兒童人民幣三萬元至四萬余元不等的價格進行販賣,然后將所得款項分贓。不到兩年時間內(nèi),共計販賣兒童46名。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共計販賣23名,被告人吳某1販賣17名;被告人吳某2、謝某各販賣13名,被告人吳某3販賣8名,被告人陳某2販賣5名,被告人黃水來販賣3名,被告人陳澤新、王某1各販賣2名,被告人王某2、陳某1各販賣1名。
王某3曾以32800元的價格從上述人販手中買的男嬰一名。并在案發(fā)后多次拒絕公安機關(guān)傳喚。后王某3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2009年4月,鄭某某明知被告人吳某2因參與拐賣兒童被公安機關(guān)刑拘在逃,仍多次為被告人吳某2提供生活用品、用具等,幫助被告人吳某2逃避公安機關(guān)的追捕。
一干人等因涉嫌拐賣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窩藏案等罪名,被公訴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拐賣兒童罪如何定罪量刑
被告人李某某、吳某1、吳某2、謝某、陳某2、吳某3、陳澤新、王某1、王某2、陳某1分別結(jié)伙或伙同他人,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兒童;被告人黃水來為他人拐賣兒童提供場所、食宿等幫助,其行為均己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王某3收買被拐賣的兒童1人后,長時間阻礙公安機關(guān)對被拐兒童進行解救,其行為已構(gòu)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被告人王某3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明知被告人吳某2是重大的刑事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生活用品、用具,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gòu)成窩藏罪,且犯罪情節(jié)嚴重。
在共同拐賣兒童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吳某1等分工配合,行為積極,起著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為主糾集、吳某1積極主動尋找、聯(lián)系買主,其參與拐賣兒童人數(shù)眾多,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黃水來為他人拐賣兒童提供場所、食宿等幫助,起輔助作用,是從犯;被告人王某2受雇傭運送嬰兒,被告人陳某1系在陳某2提議、招集下參與介紹買賣嬰兒,被拐兒童已當(dāng)場被解救,又沒有分得贓款,被告人王某2、陳某1所起的作用均較小,均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處罰。
2010年9月27日,法院依法對這一特大販賣兒童案作出判罰:被告人李某某、吳某1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余11名被告人因犯拐賣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窩藏罪分別被判一年以上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