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兩口吵架女婿打傷岳父母
2010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劉某和妻子鬧矛盾,妻子一氣之下回娘家。劉某晚上與幾個好友K歌完后,因給妻子打電話發(fā)現(xiàn)妻子關(guān)機,遂惱羞成怒,與幾個朋友一同開車來到岳父母家中,在找妻子遭阻攔后,憤怒的劉某遂強行破門而入,并持刀砍傷岳母,然后找到妻子后,欲強行將其帶走,在遭到岳父母攔阻后,又用暴力打傷二老。后來因害怕警察到來,劉某與幾個朋友開車離開。到次日凌晨,再次返回,再度對岳父母施暴。岳父母分別被其打傷。
案發(fā)后,劉某被以故意傷害罪公訴至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劉某與其岳父母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賠償1.5萬元。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為泄憤,無視國家法律和親情,故意傷害其岳父、岳母,造成其岳父母受輕微傷和輕傷的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但鑒于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并有悔罪表現(xiàn),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諒解,對其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0年10月11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五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