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作惡多端十余載
1996年12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先后招募、糾集退伍軍人、社會閑散人員及刑滿釋放人員,逐漸形成了以岳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據(jù)悉,該組織長期在重慶市主城及周邊地區(qū),采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在娛樂場所強行收取保護費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彈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有組織地以暴力為后盾,長期、大規(guī)模地進行發(fā)放高利貸活動,嚴重擾亂市場及金融秩序;有組織地以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采取跟蹤、拍攝、強行侵入住宅等活動,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利;有組織地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索債務、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公民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和社會治安秩序;有組織地聚集上百人在公共場所鬧事,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在一定區(qū)域內形成與主流社會相對抗的非法勢力,給人民群眾造成極大的心理強制,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jīng)濟和生活秩序。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如何判刑
2010年2月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經(jīng)營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岳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
一審宣判后,岳村不服,并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0年5月26日,重慶高院經(jīng)過審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岳村組織、領導人數(shù)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支持該組織活動的經(jīng)濟實力,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危害了當?shù)氐纳鐣芾碇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岳村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也是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組織和該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岳村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核準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刑事裁定,并下達了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
2010年9月19日,被告人岳村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